若用人单位因没有过错而辞退雇佣的临时工作者,需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金,即半个月的薪资福利。
这是由于雇佣的临时工人通常在单位工作未达半年的时间限制。
然而,对于那些非全日制的临时工们而言,用人单位则无需为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各个用人单位的实际状况会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分析。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具体规定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计算,每满一年的工作时间即是一个领取月薪的依据。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但不足一年,该时间段将被视为一年的工作期来计算;
反之,若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低于六个月,则仅需支付其半个月的薪资福利作为补偿。
在此基础之上,劳动者的月薪福利均应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员工资的平均水平3倍,如果劳动者的月薪福利达到或超过这个标准,那么用人单位应该按照这个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同时,应注意的是,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不应超过12年。
最后,对于有试用期的员工来说,在试用期内的考核和鉴定结果,都可以作为该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有力凭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