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有必要如此行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没有达到起诉的要求,那么必须经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才能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关于“检察院不起诉”的具体程序如下:
首先,检察院需对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判断该案例是否满足法定不起诉所设定的条件;
若经过仔细审查,证明案件并不具备起诉的必要性,检察院也有权酌情决定不去起诉。
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必须将不起诉决定书正式送达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的单位、被害人或者其最近亲朋好友,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等人手中。
同时,被不起诉人的约束措施也要随之解除或中止。
检察院不起诉可大致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为法定不起诉,即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的特殊情况,应该及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二类则是酌定不起诉,换言之,当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或是免于遭受刑罚的时候,检察院同样具有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权力。
最后一类则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就是说即使经过检察院的深入调查取证,仍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犯罪事实的存在,此时检察院亦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