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员工身患疾病的状况,雇主不得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理由,而应根据员工是否无法胜任现有工作来决定是否予以辞退,且在此种情况下,雇主需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雇主义务于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告劳动者本人,或向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约:
(一)劳动者患有某种疾病或是遭受非因公负伤,并且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后,依然无法胜任原有工作,亦或者不能从事由雇主所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所从事的各项工作,即使经过了相应的培训和调整工作岗位的举措,仍然无法达到合格标准;
(三)当劳资双方签订合同时依据的客观环境突然发生极为显著的改变,使得原本的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下去。
经过雇主与劳动者的共同协商,由于未能就修改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达成共识,最终导致劳资双方为此产生分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