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现行企业运作体系中,许多从业员工在历经相对较为漫长的职业生涯之后,往往会患上各种不同类型的职业病。
然而,这些职业性疾病却是可以由本人自行评估和认定的。
若当事人对于相关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做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持有异议的话,他们有权在收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那日起算计的第30天内,向上述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的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鉴定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职业病乃是长期处于某种特殊的工作环境之中并经历着特定工作模式而催生的各类疾病。
依据我国法令的明确规定,倘若职工确诊罹患职业病的事实经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确认以后,仍需向劳工保险管理机关提交工伤申报手续,待获得核准认证之后,才能够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福利。《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劳动者可以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