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在入职不满半载时遭用人单位非法解聘,则应依法督促单位继续执行原劳务合同,若此情形无法恢复,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数额的违约偿金。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明文规定:
任何用人单位若违反了本法的相关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仍有权利请求续履原来的劳动协议,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无条件地遵守并落实;
如果劳动者希望停止执行先前的劳动协议亦或是由于劳动协议本身已无法再继续执行,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益,即要求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所明确的经济补偿标准数额的双倍来支付给劳动者赔偿金。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也阐明了任何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都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中所规定的金额数额的双倍来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