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赔偿的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征收方有权自行选择以货币方式获取相关的补偿款,或接受房屋产权的置换补偿待遇。
而当被征收方毅然选择了后者时,市、县两级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相应且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的依据,并须与被征收人共同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以及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价值进行精确评估和结算。
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若涉及到征收个人住所的情况,被征收方如愿意在改造区段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策略,那么负责制定房屋征收决议的市、县级政府则应无条件地为其提供符合改造地段心理预期或者相距较近的房产作为置换对象。
在商铺拆迁的补偿标准方面,主要涵盖以下六个大项:
一是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
二是由于拆迁导致的经营收入损失——营收停滞,生产暂停所产生的损失;
三是地上附着物——既包括建筑物,也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损失;
四是迁移过程中的相关移位费用;
五是解雇员工时所需提供的安置补偿费用;
最后就是对于承租人来说,有关的租金损失也应该得到合理的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硬性规定,只要商铺面临拆迁,承租人就必须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对于那些确实给承租人带来实际损害的情况,承租人有权向所有者进行适当的索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