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作“高利转贷”的行为,意指从银行取得贷款后,将其再次转让与他人以谋求更高额的利息收益。
在对这种行为进行法律定义时,我们需要关注以下三大关键点:
首先,需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深入审查。
如果借款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签署借贷协议的那一刻,出借人仍然背负着来自银行的未偿还贷款,那么这类情况通常会被视作为出借人套用信用资金的行为,除非出借方能提出有力理由进行反驳;
其次,对于“高利”转贷行为的界定标准应保持适度宽松。
换言之,只要出借人借助转贷行为获得利益,就足以被视为“高利”转贷行为。
这意味着,只需转贷利率较高过银行贷款利率,就能被划入“高利”范畴,无需过度追求过高成本,只要其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盈利意图,则应该受到司法严厉谴责;
最后,关于“借款人已知情或应当知晓”的条件,不应该过于严格。
只要在签署借贷合同时,出借人有尚未偿还银行贷款的实际情况,便通常可视作已经满足“借款人已知情或应当知晓”的硬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