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商业贿赂是一种特殊的贿赂类型,主要发生在商业领域之中。
它是指商人们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机会,独占市场份额,通过贿赂涉及到交易的有关人士以及其他能够对交易产生影响的人士,以此实现自己的目的。
这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与普通的贿赂有所区别。
其次,就商业贿赂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凡从事商业活动的厂商都不得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推销或者购买产品。
如果私下里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回扣,那么这种行为将视为行贿,而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私下接受回扣的情况,则会被看做是受贿。
但是,商家可以公开地给客户打折优惠,同时也可以支付中间人一定的佣金。
然而,他们向客户提供的折扣以及向中间人支付的佣金,都必须如实地计入帐目中,做到有据可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