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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费用法律认定

夫妻共同生活费用法律认定
基于亲子关系的特殊情感联系和家庭共同生活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虽是强制义务,但绝大多数情形是父母自觉自愿地履行其义务为结果,法律和社会公力无须过多干预或介入。然而,这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少数人自私自利,生而不养,公然背离作为父母应承担的道义责任和法律义务。在此情形下,则必须动用社会公力,强制父母履行抚养义务。
2024-03-21 12:30:02 已帮助21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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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费用法律认定
在我们普遍的日常生活当中,夫妻生活中所涉及到的共担开支主要可以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购置共同生活必备品,例如家具、家电等等;
其次是用于购买、装饰及共同居住的房地产;
此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了治愈某种疾病而付出相应医疗费用也是非常重要的开支之一;
还有双方共同赞成并参与的文化教育和文娱体育活动,这都是美好爱情婚姻生活的一部分;
最后还要考虑到,在结婚前,如果有一方已经通过个人贷款完成了住宅购买等财务事项,那么这些财产在婚后应当成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
此外,还包括在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一些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的额外支出。
关于共同经营的范围,这不仅包括夫妻两人同时进行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购买生产资料,共同进行投资或其他金融活动,此外还包括其中一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收益却归家庭共有,这样的情况同样应当视为共同经营。
特别要提醒大家的是,照顾孩子和赡养父母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每个人都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因履行这些义务所产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等也都足以纳入共同生活开支之中。
同样,当夫妻之间出现债务时,也理应由双方共同分摊并承担。
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某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因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产生的债务,且债权人以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的,那么法院应当尊重其权益,给予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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