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相邻关系的过程中,相邻方理应坚持有利于生产、便于生活、团结协助以及公正合理的原则,秉持互相理解、宽容相待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方案。
若协商无效,则可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调解或者裁决。
关于相邻不动产的拥有者或者使用者,他们在行使自身权益时应遵循不损害其它相邻方合法利益这一首要原则。
如因不当行使权利致使相邻方人身或者财产受到威胁的,被侵权方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危险并进行经济赔偿。
相邻关系中的较为常见的法定权利包括:
在土地或者建筑物内部由历史演变而成的必要通行路径上,各个相邻方均享有适当的通过权,任何一方皆不应阻挡或封堵此等道路;
相邻方中的一方需临时占用对方土地进行建筑施工、铺设线路或者其他类似作业的,对方有义务提供便利,然而施工方亦应合理利用该土地,完工之后务必恢复原貌,如因此导致损失,还应对对方进行相应赔偿。
对于自然水流,各相邻方都应有权利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
若需要通过邻方土地进行排水的,邻方应当予以许可,但是使用方应当尽可能减少由此带来的损失,并且向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在进行建房挖坑活动时,应当与邻人的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避免对邻人的房基地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要保证屋檐水或流水无法侵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亦不能妨碍他人的空气流通、采光条件或者日常生活。
如相邻一方所拥有的竹木根系或枝杈扩散至他方领地,对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稳定性以及正常使用产生负面影响的,被影响方有权要求其砍伐多余的分支树枝或者伐倒树木,如若已经造成损失的,受害方应得到相应的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