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离婚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分别为协议离婚以及通过诉讼手段提出离婚请求。
诚然,这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特别值得一提的便是协议离婚在生效之前有一个月的法律规定冷静期。
1.若离婚对象双方能够就诸如离婚事宜、未成年子女的抚育、财产的合理分配等重要问题达成共识,可以委托本方亲自由携带必要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居住户籍证明文件副本、婚姻证书正本以及详尽的离婚协议文本前往其中一位申请人永久居住地的婚姻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正式的离婚登记申请。
在此过程中,“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算的第三十天内,如任何一方对离婚问题持保留态度或反对离婚,均有权向该婚姻登记机关撤销所有的离婚申请。
当“冷静期”结束并经过了第三十天以后,双方应亲自赴该婚姻登记机关请求颁发离婚认证书;
若未能按期办理手续,将自动视为已撤回所有的离婚申请。
2.倘若针对上述提及的各类问题,离婚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或意见偏离,其中一方可选择向应该诉者或被诉者长期居住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案件中被告的常驻地区与其主要居住场所并非相同,则应由被告的主要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若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已经出现严重破裂,法院将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视为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已经严重破裂:
(1)行为人存在重婚或与他人持续同居生活;
(2)存在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庭成员的现象;
(3)自身存在屡次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无法摆脱这些问题;
(4)因为相互间的感情不和谐而导致连续两年以上分居生活;
(5)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婚姻关系严重破裂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