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平台上进行非法赌博活动,如果存在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是将赌博作为自己主要职业技能的人,就有可能构成赌博罪。
若是利用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终端等设备来传输赌博相关的视频和数据,并且组织这样的赌博活动,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任何一项,便可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对于“开设赌场”行为的定义:
首先是建立赌博网站并且通过此网站接受投注的情况,其次是建立赌博网站然后提供给他人用于组织赌博的场所,再次是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人并在此过程中接受投注,最后则是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分享。
若您知道该网站为赌博性质,但是仍然为它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信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并且收取的服务费用达到了两万元或以上,那么这个行为就会被视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受到相应的惩罚。
此外,如果您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且收费达到一万元或是帮助收取了赌资超过二十万元,或者是为超过十家的赌博网站投放过的与网址、赔率等信息相关的广告数量累积超过了一百条,那么同样会被认为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需要同样按照上述条款接受惩罚。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