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主观心理态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意识因素即是指行为主体对于事物及其本质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其次,意志要素则指出行为主体基于他对事物本质的理解,从而产生的控制自身行为的心理力量。
从实际效果来看,意志对于危害行为及后果具备了重要的支配与控制地位,体现为四个具体形式,分别为希望、放任、疏忽以及轻信。
在分析罪过内容时,我们发现犯罪故意有着鲜明的两个特点:
第一点在意识要素层面,即行为人确信自己的行为必将或有可能带来危害社会的后果;
第二点在意志要素层面,即是指行为人对最终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根据意识和意志这两大层面的特性差异,刑法理论中对犯罪故意进行了详细划分,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直接故意,意味着行为人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将或者可能带来有害社会的后果,同时怀揣着期待这个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然而,间接故意则表示行为人深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后果,但仍然选择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