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公司宣告破产情形,将立即着手清偿相关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待此环节圆满完成后,方会开始对职工赢得的工资进行相应支付。
在优先考虑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得到充分清偿之后,破产财产将根据以下顺序进行下一步处理:
(一)偿还破产人士因工资项目产生的欠债、以及因医疗、伤残补助、抚恤等事宜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那些可划归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定或行政法规规定需向其支付的补偿金等;
(二)追讨并清偿破产人士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他们所拖欠的所有税款;
(三)最后是偿还普通破产债权的款项。
当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时,将按照比例进行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本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予以核算和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