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正式的个人合同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成其为有效的契约:
首先,双方在签署合同时,需表达出自身真实且谨慎、始终保持无矛盾的意图与意见。
其次,该份合同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构成的法定要素,确保内容完整而不遗漏任何关键信息。
再者,该份合同不应含有任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或与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相冲突的条款。
此外,签约的各方都应当拥有与其签署的协议相对应的行为能力。
关于合同的具体规定,可由签署双方自行商定,通常而言,其中会涉及到如下条款:
首先,需要明确双方的全名或机构的名称以及各自所在的位置;
其次,需要确定协议所要涉及的核心问题或实质性事务,即标的物;
再者,在此基础上,需要确认相关数量、品质等详细事项;
然后,对于协议中涉及的交易价格或报酬等方面也同样需要明确;
接着,明确履行协议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必要事项;
最后,必须明确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负担重心及争议处理的具体方法。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产生法律效应,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之一时,这份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首先,倘若有一方以侵犯他人权益等诈骗手段来签署此份合同,合同将会因为违背国家利益而被宣布失效;
其次,倘若两方恶意联手,破坏国家、集体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同样会判定为无效;
再次,若某份合同采取了合法的外衣来掩饰其实质上的非法目的,这种合同仍然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
最终,如果某份合同的实施违反了现行法例、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它也必将面临合法性的质疑。
受到法律保护的合同,在签署完毕的瞬间便具有了法律生效的可能,除非法律作出特殊规定,亦或是双方自愿对此事进行另行约定。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合同本身未能产生法律效力或是被认定为无效,亦或是存在任何被撤销或终止的可能性,但这并不影响其中专门用于解决争议的一些条款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这也是契约精神的重要体现。
当双方希望在合同中关于质量、价款或报酬等内容中达成共识,却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无法以协议的方式进行补充时,他们可以根据合同内的相关条款或交易惯例进行规定。
在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时候,仲裁公司将成为裁决的最终权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