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占地赔偿标准:
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计算;
征用鱼塘、养殖场、果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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