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一般情况下,地役权不可以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当设立了地役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以该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为需役地的地役权须一并转让。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有不同约定的,地役权并不必然一并转让。如果当事人在设立地役权合同时,明确约定地役权仅为特定权利主体设立,如果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地役权消灭。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此时,如果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并不会导致地役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内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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