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收益罪,不是主犯而是从犯的,不一定会判刑,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1、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规定:
(1)对于从犯,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应当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一、从犯:
从犯是主犯的对称,共犯种类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
1、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
2、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3、按照中国刑法规定,对犯罪后的帮助行为,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处;也有称从犯为帮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实施犯罪前后或行为中,帮助实施犯罪的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收益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判断,具体如下: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量刑情况: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犯罪对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综合考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数额、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