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债侮辱威胁债务人是不合法的。银行可以向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催收,但是不能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方式进行催收,只能合法合理地催收。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
发卡银行应当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
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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