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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方面,若没有赠与协议,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离婚后不参与共同财产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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