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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方案;
2、履行报批程序;
3、公告;
4、下达收回决定;
5、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在土地登记簿上注明废止;
6、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
《民法典》第35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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