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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客观表现

盗窃罪客观表现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2-20 07:15:15 已帮助110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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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客观表现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如果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财产损失、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恶劣情节的,也可以定罪处罚。


所谓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有关规定,应为达到规定数额80%以上。


虽然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如果具有未成年人作案、全部退赃退赔、主动投案、被胁迫作案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2)多次盗窃。


所谓多次盗窃,应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


这一规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盗窃累计数额仍达不到较大者。


若在追溯期限内,多次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以“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的情形来定罪处罚。


(3)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
(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


(4)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携带凶器的目的的非法性,必须是为了在盗窃中为抗拒抓捕等目的,否则,若只是为了实施盗窃方便,为顺利实施盗窃创造条件而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只是一般的作案工具,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查明携带的器具确实不是为实施盗窃而携带,则更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若在盗窃中,将携带的凶器向被害人加以显示或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凶器、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则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5)扒窃。


司法实践中一般理解为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为扒窃。


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论窃得财物多少。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年满17岁的未成年人盗窃的,要依据盗窃的数额判刑,但会在量刑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图网进行咨询,律图网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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