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介入权。
行纪人接受委托实施行纪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介入买卖活动。
行纪人买入或卖出市场定价的商品时,只要委托人没有相反的意思,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
行纪人行使介入权后,仍可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3)提存权。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可提存委托物。
(4)留置权。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九条)行纪人的留置权,民法典未作规定。
因此,它应该算一个新规定。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什么”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可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拍卖合同要载明的内容包括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