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如果是
买卖合同纠纷的,不适用专管
管辖,由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房屋产权纠纷的,适用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