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房屋永久居住权是无效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居住权是房屋用益物权的一种,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设立的,居住权利人有权依法占有、使用他人的房屋。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所以设立居住权合同是居住权设立生效的要件之一,房屋永久居住权只有声明没有合同的,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