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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事项

仲裁申请事项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2024-02-25 22:21:28 已帮助15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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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事项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符合法定条件,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在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委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人和仲裁规、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按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承认或反驳仲裁请求,也可提出反请求。仲裁委应在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定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4、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有权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但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三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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