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交接制度是指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应当对收集的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应外观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与标识,并盛装于周转箱内或桶内,不得打开包装袋取出医疗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条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公众健康、污染环境。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