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乡下部颁布的《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限定,确认登记农户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原则上应以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为时点,以户口簿和婚姻、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资料中的农户家庭人员信息为依据,实施土地确权登记之日前户籍簿登记在册的所有家庭人员,原则上均应确认登记为共有人。
2、对户口暂时外迁的现役军人和在校学生,仍应确认为共有人;对乡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户口外迁的家庭人员,应由其他家庭人员征求本人意见,由其本人提供可否愿意保留共有人身份的书面意见,并据此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中对其可否放弃承包地和承包人身份等情况予以准确记载。对乡村土地二轮承包时为农户家庭土地承包人,但乡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丧命的家庭人员,应依法解决其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但不应核减该农户家庭承包地表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