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害人如果在外面有工作,不管有没有退休,都可以要求误工费;
2、伤者为离退休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超过离退休年龄的农民,一般而言,不存在误工费。因为,离退休人员不需工作可以领取工资,不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的问题;而超过离退休年龄的无业人员或农民则属于无劳动能力的人,也不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但如有证据证明以上人员确实还在继续工作或劳动、参与经营的,则存在误工费或误工损失。
3、是否计算误工费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劳动能力、是否因伤导致收入减损。劳动能力与退休年龄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女职工为55岁或50岁,这并不表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有事实证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劳动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损害而不能从事原有的工作或劳动,确因误工而遭受了收入的丧失或减少的,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则不合理。
4、退休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劳动者的一种待遇,是宪法规定的休息权在劳动法上的体现。在城镇,退休职工受返聘的现象并不鲜见;在广大农村,很多老年人还在继续劳动。因此,只要存在收入减损,均可以主张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