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业管理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来说,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划分为以下4个层次:
1、国家级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国家级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法规、规定、政策及标准,对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宏观管理与规范.
2、省市级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房屋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依法查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
3、基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基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包括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基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执法监督、协调服务、宣传引导,并承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交办的具体工作.
4、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