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形成抚养关系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即使离婚后,对其拟制血亲的子女,仍然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两种。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收养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和事实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1、《民法典》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民法典》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