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问题关乎子女的成长及权益保护,因此绝非儿戏。
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我们应以协议为首要考虑因素。
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应该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查此类申请时,将依据特定的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当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即可以视为法院变更抚养权的合理理由: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恶劣行径,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方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