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过程中,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递交如下所需文件资料: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比如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对被继承人离世情况的相关证明;
(3)评估其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证明文件,例如本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被继承人所立遗嘱等;
(4)由申请人亲笔签署的书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以及(5)公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