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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后工龄如何计算

职工辞职后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2-26 12:40:20 已帮助249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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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辞职后工龄如何计算
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自动离职前的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之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根据原劳动部办 公 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04号)、《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76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48号)和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文件规定:
一、自动离职的职工,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前的工龄不予计算;自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的工龄,与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二、在养老保险方面,因为自动离职人员工龄是从缴费之日起可以合并计算,没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作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48号
三、《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61号)第二条、第六条中规定的职工要求停薪留职,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一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企业应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04号
2、关于“自动离职”的职工是否亦可按《复函》意见处理的问题。
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48号)中明确,“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因此,自动离职的职工工龄计算可按《复函》意见处理。
3、关于除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时效的溯及力问题。
我们意见,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376号
职工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由于违犯劳动纪律受到除名处理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63内人工字第13号
工作人员曾经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一般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但有悔改表现的,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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