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车位产权单位对车位具有处置权,小区配套车位既可出租也可出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合法销售手续后,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对小区车位自主选择出租或出售,车位出租或出售由企业自行决定。
4、车位销售应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业主放弃购买的,多余车位可向其他业主出售。
5、房地产企业应取得车位预售许可的,可以进行车位预售;房地产企业应办理车位产权初始登记,可以进行车位现售。
4、购买车位办理权属登记时,除提交规定的文件外,若属于购买一个车位的,还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已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的除外);若属于购买两个车位的,除应提交购买人关于购买车位的情况说明外,还应提交房地产开发企业关于车位销售的情况说明及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