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减刑主要是指对被执行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进行减除处罚的法律规定。减刑在犯罪分子要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假释指一种提前释放的法律规定,前提是犯罪份子在改造期间确实表现极好而且真心悔过,不再危害社会。总之减刑和假释的前提都是犯罪份子在改造期间表现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