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滥伐林木不是过失犯罪,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不要求出于特定目的,但是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2、《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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