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中,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工伤屡见不鲜,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和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于是,大家经常有这样的疑问,工伤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二者能不能兼得?如何衔接二者之间的赔偿金额和项目呢?
由于我国法律对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关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鉴于二者的请求权基础和赔偿项目都不相同,特别是侵权赔偿往往要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所以是否能兼得,在各地实践中存在不同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工伤赔偿项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人身损害赔偿项下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