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应当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天内申请强制执行。
3.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4.对已生效的裁决或判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