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青岛市并未执行公积金贷款新政,仍旧按照现有的标准执行:首次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仍为不低于30,二次公积金贷款仍为不低于60。除经适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按照最低20的首付比例执行外,其余商品房均按照不低于30的首付比例标准执行。对于想使用公积金二次贷款的购房者,需要在结清首次贷款并满5年后,才能申请再次贷款,且首付比例最低为60。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