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能力的兄、姐有抚养义务,但若弟、妹已成年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兄、姐本身也无抚养能力的,兄、姐不负担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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