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伍兵条例》规定,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2、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注意:
1、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应当允许。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