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限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劳动者书面通知了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即可,不算自动去职;
2、如果用人单位无劳动合同法限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量一致、或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员工提前三日通知劳动者,也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3、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