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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质无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质无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合伙联营是一种联营组织,但不具备法人资格,它的民事主体仍然是参加联营的各成员。因而,对联合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承担无限责任或连带责任。根据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2024-02-21 23:44:22 已帮助215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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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质无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吗
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质无需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该约定无效。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除了应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还应办理质押登记,未能进行登记,则质权未设立,不具有物权效力,债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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