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范围是确定拆迁活动造成的损害中,哪些财产利益是应依法给予补偿的。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
1、房屋。被拆迁房屋凡列入补偿范围的,必须是合法房屋。所谓合法,就包括两方面含义:
(1)所有权人合法所有;
(2)房屋本身合法,如不得是违章建筑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附属物。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
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依附于房屋而存在;
(2)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
(3)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
(4)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3、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