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了侵害配偶权的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就可以有效地运用民事制裁手段制裁重婚、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并在经济上予以制裁,对受害一方给予一定的赔偿,从而有效保障婚姻家庭关系和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此外,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还对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作出了规定。保证了在自由离婚的同时对有过错方进行惩罚,对无过错方进行补偿。缓解了立法者在自由离婚和社会约束矛盾中的尴尬。从而确立了我国婚姻家庭上的侵害配偶的离婚过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