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铁路局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总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局属各单位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 局属各单位是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应采取以劳动合同制为主,以劳务派遣工等为补充的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工使用管理,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铁路局应在充分利用既有人力资源的基础上,对工作边界清晰、社会替代性强的业务,逐步实施业务外包的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用工效率。
2、劳务派遣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工主要使用在装卸、施工、线路维修、调车作业、列车客运乘务、车站客运服务、防洪抢险和后勤、服务等工作范围内的辅助性工种(岗位)。辅助性工种(岗位)目录,由铁路局结合实际提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内部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