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选择预登记项目时,区房管局在开具的《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上须标注预登记项目名称。申请人按照项目公告在指定地点进行登记,经营单位按照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登记选房程序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并做好汇总工作。
对于已经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申请人,区房管局不收回资格证原件,但须在资格证原件注记“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字样。申请人在预登记项目交付使用前可继续在市场上自行租赁住房,并领取租房补贴,租赁登记备案截止时间按预登记项目交付日期确定。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由经营单位在预登记项目签约入住时收回,并按区交各区房管局统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