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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抽逃出资逃出资的,造成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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