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备案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等使用的各类劳动者(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纳入人事部门管理的人员除外)
二、劳动合同备案时间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变更的,应在30日内进行备案。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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